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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金嗓子喉宝”遇上“金嗓子”


http://www.bjsbzr.com     【文章加入时间:2006-11-28 11:25:33】    【文章来源:网络资源】
 
    已在市场上生产销售达12年之久的“金嗓子喉宝”对于许多人来说并不陌生,可它的商标品牌注册却一度遭到了外省一家知名医药企业的阻击,迟迟没有获得批准。经过长达8年的努力,一场漫长的商标官司以广西企业的胜利而告终。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最后裁定,广西“金嗓子喉宝”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裁定从昨日起正式生效。 

    注册受挫 

    天心药业捷足先登 

    “金嗓子喉宝”是广西的拳头产品,其商标注册之路却遭遇尴尬。为保护“金嗓子喉宝”这一品牌,1999年3月,广西金嗓子制药厂委托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五类药品上注册“金嗓子喉宝”商标,并于2004年5月在国家商标局第927期《商标公告》上公告,没想到该商标注册竟引起广州一家知名医药公司———天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心药业)的强烈反应。同年6月,天心药业以与该企业在先注册的第646321号“金嗓子”商标复制和抄袭为由,对广西“金嗓子喉宝”商标注册提出异议。“金嗓子喉宝”商标注册由此受挫。 

    高度关注 

    注册去年获得“准生” 

    由于“金嗓子喉宝”商标迟迟没有在第五类药品商品上注册成功,无法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金嗓子喉宝”商标注册问题引起了广西区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广西金嗓子制药厂委托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积极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异议答辩材料。 

     

    商誉商标事务所认为,被异议商标“金嗓子喉宝”是广西金嗓子制药厂独家生产的名优产品,在实际使用中,“金嗓子喉宝”都是以一个整体出现,完全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和较强的显著性。对消费者而言,“金嗓子喉宝”是一个整体,与天心药业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而且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造成消费者对其产品的真实来源发生混淆误认。2005年12月,国家商标局裁定,天心药业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金嗓子喉宝”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复审裁定 

    广西企业可以注册 

    天心药业对国家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为了阻止“金嗓子喉宝”商标的注册,于今年1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天心药业公司称,引证商标“金嗓子”与被异议商标“金嗓子喉宝”的前三个字“金嗓子”完全相同,“喉宝”两字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并不具有显著性,两者构成近似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请求不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广西金嗓子制药厂再次委托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进行异议复审答辩。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了“金嗓子喉宝”产品在同行业中排名、在全国的知名度,有力证明了“金嗓子喉宝”以一个整体出现,通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完全具有区别商标来源的功能和显著性,完全能与天心药业公司的“金嗓子”商标区别开来。 

    根据双方陈述的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天心药业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复审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本案裁定,维持原判,被异议商标“金嗓子喉宝”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裁定从昨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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