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类 第02类 第03类 第04类 第05类 第06类 第07类 第08类 第09类 第10类 第11类 第12类
第13类 第14类 第15类 第16类 第17类 第18类 第19类 第20类 第21类 第22类 第23类 第24类
第25类 第26类 第27类 第28类 第29类 第30类 第31类 第32类 第33类 第34类 第35类 第36类
第37类 第38类 第39类 第40类 第41类 第42类 第43类 第44类 第45类      
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单位 加盟合作:010-58565828、010-58565829、010-58565230

欧盟如何保护新型*商标一


http://www.bjsbzr.com     【文章加入时间:2008年5月23日14:7】    【文章来源:网络资源】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发展,新型|商标一越来越频繁地进入|商标一申请APP领域。现代公认的新型|商标一包括:颜色、数字和字母、三维形状、动作、声音、气味、味道和质地。目前,国际趋势是只保护那些可以用可视方法描述出来的标识。而对于新型|商标一,欧盟有自己独特的做法。

  欧盟法律law明确规定,“|商标一”并不局限于文字和图形。但实践中,新型|商标一申请APP并非一帆风顺,申请APP人至少要面临两个问题:必须用文字或图样来准确描述|商标一和|商标一必须具有显著性。

  一、文字/图像描述:欧洲法院(ECJ)在审理Sieckmann案时提高了对气味|商标一的注册要求,ECJ在判决中表示,第一,只要能够通过文字或图形来清楚地描述|商标一,即使是不可见的新型|商标一也可注册(如声音)。第二,对|商标一描述必须足够准确。第三,这种描述必须是独立的和易于被理解接受的。第四,这种描述必须具有持久性、清晰性和客观性。因此法院认为,对气味或气味组合|商标一的描述不可能达到上述要求。受该案判决影响,味道|商标一门槛也相应提高。

  与此相反,声音(尤其是音乐)|商标一的申请APP就相对容易。在Shield Mark BV案中,ECJ认为:1.声音|商标一可以被注册。2.声音|商标一可以用标准的音符和音阶进行描述。3.仅用文字对声音做出描述不足以满足|商标一描述的要求。

  而对单一颜色|商标一,ECJ要求是必须具有显著性,而且申请APP人要用明确、易于理解、客观以及持久性强的图样或文字来阐明所申请APP的颜色(Libertel案)。但在Heidelberger Bauchemie案中,法院明确驳回了“以任何形态组合的特定蓝色和紫色”|商标一的申请APP,因为这样的颜色关系描述缺乏精确性和一致性。法院认为,颜色组合|商标一必须是“被预定的一种系统化的、具有一致性的排列组合”。

  对于形状|商标一来说,文字或图像的描述并不是必要条件,但必须是特定具体的形状。实践中,欧盟法律law对形状|商标一的处理相当小心,规定了3种不能注册|商标一的情形。第一,产品本身的形状不能用作|商标一。第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即具备功能性的形状不能注册。如在菲利普诉雷明顿案中,ECJ认为,虽然其他形状设计DESIGN也能达到同样技术效果,但这并不能改变原告“剃须刀头的形状设计DESIGN会带来的技术效果”这一事实。第三,使产品产生了其他实际价值的形状不能注册。

  二、证明显著性:对于一些本身缺乏显著特点的标识,或者本身就是对产品/服务进行描述的标识,获得|商标一注册的前提就是已经获得显著性。OHIM(内部市场协调局)曾提出3点“显著性”界定。第一,仅证明标识“被使用”不能成为显著性的证据。第二,必须是用作|商标一来使用。第三,这种使用必须与其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有关。因此,建议申请APP人在提交|商标一申请APP之前要注意收集保留显著性的证据,不要等到被异议才匆忙应对。

  在欧盟|商标一注册的实践中,无法口头描述的标识最容易因缺乏显著性而遭到驳回。申请APP人要注意证明标识在大部分相关市场的显著性,即使不能证明“每一个成员国的市场都显示了这种显著性”。 

友情
链接

商标注册专网 商标注册专网 商标转让 国际注册 商标注册专网 商标注册专网 国际商标注册专网 商标专网
Copyright © 2005 regtm.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恒嘉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电话:010-58565828、010-58565829、010-58565230 电子邮件:sbcx@163.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公寓1603(商标局北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京ICP备05010356号